必一体育:快讯] 泉州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典型案例涉及惠安

 产品百科     |    2024-05-19 10:29:41来源:必一B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官网下载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8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玉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叉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下午,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重要问题线索对某玉雕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按规定建立叉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参加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培训会议;2023年9月4日,泉州特检院对当事人在用的叉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已督促当事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叉车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书及相关职责文件,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相关工作。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改正上述问题,仍未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工作。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电梯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2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7#、8#、9#楼(TC95511、TC95512、TC95513、TC95514、TC95515、TC95516)共计6部电梯底坑均有不同程度的积水。

  当事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其已发生底坑积水异常情况的电梯未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电梯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从事纸品加工活动,现场有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3台分切机,其中有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作业(把整捆的滚筒原纸吊起,然后放置在分切机上进行分切),另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登记手续及相关的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平台”发现,上述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均有办理注册登记,但平台上显示的使用状态为“停用”,已多年未办理定期检验。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现场依法对使用的2台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起重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贸易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市监责〔2023〕01-0704-01)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TC111894)楼顶机房进行复查。现场电梯机房内温度计显示温度43摄氏度,当事人未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于2023年7月4日已被该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

  当事人作为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当事人未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致使使用的电梯机房内温度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电梯(识别码:TC108162)处于使用状态,该电梯内《维保公示单》显示最近的维保日期为2023年9月7日,使用单位向该局提供了该台电梯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其中2023年1月27日、2023年7月24日的《报告单》有标记维保项目为季度维保,但未对“B季度维保”项目进行标记;2023年4月25日的《报告单》,有标记维保项目为半年维保,但未对“B季度维保”和“C半年维保”项目进行标记。

  当事人未对电梯进行季度维保和半年维保时的内容进行详细记载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地内有一台在经营使用的叉车(出厂编号:010552S8623)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3〕403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前办理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2023年6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拍照取证,现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连顺配合检查,并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字[2023]302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前将使用的安全阀进行校验。2023年11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压力容器(识别码:RC69504,已办理使用登记),该压力容器正处于运行状态,压力容器上的一个安全阀的标牌上的下次校验日期为2023年7月,已超期使用。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五金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白莲路338号的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有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正在操作使用(名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商标:杭叉;产品型号:GPCD;产品编号:GSBAB8472;额定起升重量:3000KG;整车自重:4270KG;生产许可证:TS2510002-2024)。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5月6日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至检查时,仍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大厅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2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福建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应对涉案电梯进行12次维护保养,且其中应至少进行1次季度维保,但实际仅做了5次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在充装现场发现有一个气瓶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涉案气瓶在充装完成后即被查获,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未对充装情况进行记录,所充装的气瓶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4(3)、(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