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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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制度。

  ——要着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用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着力推动开放发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要着力推动共享发展,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保障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谋划和落实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代表和政协委员、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根据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社区矫(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同胞投资保(修订)(商务部、台办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3.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6.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修订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与通航环境,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4.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5.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0.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起草)。

  11.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